高雄長谷旅行社歇業,20團約500人遭收取訂金卻未出團,旅客討不回訂金500萬元。觀光局表示,長谷旅行社未能正常營運,有損旅客權益、依法勒令停業,觀光局及旅行業品保協會正協助後續處理。
交通部觀光局表示,經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通知該會會員長谷旅行社(含2間分公司)疑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,觀光局今日會同該會前往調查,查得該旅行社主要係經營出國旅遊、陸客來臺旅遊、代訂機票、代訂房等業務,因財務周轉困難,確已無力正常營運,為避免該公司繼續承攬接待旅遊業務,而有損害旅客權益,該局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第38條規定,勒令該旅行社自即日起停止經營旅行業務。
觀光局表示,長谷旅行社截至今日已收取訂金未出團旅客約20餘團500餘人,初步估計金額介於4百至5百萬元間,經查該旅行社已向富邦產物保險公司投保4200萬元履約保證保險,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即日公告出會,刻辦理受理旅客登記事宜,旅客可於1個月內向該會(電話:02-25995088)申訴登記債權,由該會代為協助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,其保險理賠不足部分由該會代償,另旅客倘以信用卡刷卡付費,得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處理,觀光局已囑請該會協助處理旅客申訴事宜。
觀光局表示,按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第38條規定,直轄市或縣 (市)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,經第33條之調查,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或財產,或確有損害之虞者,應命其限期改善、回收或銷燬,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、生產、製造、加工、輸入、經銷或服務之提供,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。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,亦得為前5條規定之措施。
觀光局表示,已啟動旅遊旺季交易安全查核機制,主動針對主要經營出國及接待來臺旅遊之旅行社加強查核,以維護旅遊交易秩序及旅遊消費者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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